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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17浏览次数:

职业教育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探索创新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平台,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增强学生专业技能,实现生产育人的目标,结合职业教育学院专业多元化,拥有音乐、舞蹈、美术、设计、考古多专业的特点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适应学校人才和社会人才培养要求的一种办学模式,是学院标志性内涵的体现。在校企合作中,学校是主动方,学院及专业教师是主体。校企合作的目的是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培养实用技能型人才。

第二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人才就业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校企合作坚持“互利双赢”的原则。校企合作项目必需符合职业教育学院人才培养和生产育人的要求,全过程贯彻人才培养的教学功能。学校着力发挥人才资源、技术资源、实训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发挥实践经验、设备、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平台,负责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

校企合作平台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学校校企合作规划

2.起草和修改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3.对各专业带队教师和实习学生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用人单位对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院反馈

4.督促和指导校企合作方案的实施

5.建立校企合作信息化平台,管理好重要的校企合作客户

6.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协调解决校企合作的重要问题等

7.组织市场调查,为人才培养、专业设置、教学改革提供参考

第五条 制订学校校企合作教学管理制度

1.协助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并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方案;

2.根据市场需要,促进专业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

3.指导学院制订校外实训教学计划等

4.安排学校有条件的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开展双师教师队伍培训;

5.协调学院聘请或聘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担任实践教学教师、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等。

第六条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工作小组

1.按照学院和专业教育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年度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2.加强与专业和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3.搞好岗位实习管理制度建设,并督促实施;

4.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调研与合作项目的洽谈;

5.拟定和签订合作协议,起草和修改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方案;

6.校企合作过程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实习基地建设、岗位实习组织与实施、科研项目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等);

7.根据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的需要,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和聘请企业人员兼职教师等。

第三章  合作内容与运行管理

第七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内容

1.校企合作进行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

2.校企共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

3.共同实施生产性合作项目;

4.校企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和推广;

5.技术人员相互兼职,师资队伍建设;

6.学生顶岗实习;

7.订单培养;

8.职业培训工作等。

第八条  校企合作处要加强对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校企合作工作流程

1.合作项目调研。为保证校企合作的成功运行,在本学院校企合作需求的基础上,应积极开展校企合作调研。

2.各专业在与合作单位在较为深入的协商、酝酿基础上,向学校提交合作方案。合作方案必需体现人才培养的教学性要求。

3.拟定合作协议书。对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合作部门与合作单位充分协商,在学校统一制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框架的基础上,补充并完善具体条款,形成校企合作协议书,经分管学院领导批准后签署。

4.签署协议

5.合作项目的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主体是学院师生和专业老师,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协议与方案做好配合和支持工作。

6.项目落实情况检查。学院和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7.合作项目资料归档。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影像资料),由学院负责整理。

第四章 校企合作工作的激励机制

第十条 校企合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师资培养、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学校和企业及时沟通上报校企合作工作经验,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企合作奖励机制,表彰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十二条 对确实有发展前景和操作良好的合作项目,学校将在政策上给予重点保证和倾斜。

第十三条 对参与引进、捐资共建、设立奖(助)学金等合作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学校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校企合作中完成的订单提前商议分成比例。

第十五条 对校企合作中做出贡献和付出的学校和企业工作人员、学生、教师等,学校和企业商讨奖励机制。

 

 

 

                                  职业教育学院

                                  2020年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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