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学院党总支工作职责
(2019年11月1日修订)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0]1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教党〔2007〕11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职业教育学院党总支工作职责。
第一条 职业教育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负责职业教育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规章制度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职业教育学院党总支严格执行《职业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健全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政共同负责本学院工作,共同研究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艺术实践、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负责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教育管理党员的主体作用,组织党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贯彻和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健全使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按有关规定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及时维护党员信息库。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及时排查党员组织关系,做好新生、毕业生和出国(境)师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及时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四条 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实施年度发展计划并总结发展党员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政治合格、持续培育,端正师生入党动机,把一贯表现和对重大问题的态度作为重要考察内容,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全程公开、全程审核、全程记实、全程问责“四全程”制度,严把党员入口关。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发展党员,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入党工作。
第五条 加强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不断改进和创新党支部设置方式,根据不同类型党支部的特点,改进和创新组织教育活动方式,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使党组织活动贴近党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实际。积极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等各项活动。加强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和支委会建设。做好党支部委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和考核党支部工作。
第六条 加强制度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职业教育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提高领导管理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党总支、党支部、党员教育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各项工作制度以及职业教育学院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总支委员会、中心组学习等制度。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建立重大事项决策、重要活动记实制度,加强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党务公开等制度建设。党总支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总支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监督。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
第七条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总支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负责做好纪律检查工作,加强党内监督。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开展廉政文化建设。
第八条 负责做好职业教育学院师生员工的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九条 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处科级干部的选拔、考察、培训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师生员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制定实施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学习教育计划。加强师德建设,紧密结合教学、科研和管理实际,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生思想状况,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发挥党、政、工、团等组织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和全员育人氛围。
第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宣传工作。负责职业教育学院的对内对外宣传,会同学院行政加强各类宣传阵地和文化舆论阵地建设和管理,为职业教育学院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十二条 领导职业教育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支持他们依据各自的章程和职责,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方针和政策,定期召开党外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向上级组织推荐党外干部。
第十四条 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学院招生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奖惩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对职业教育学院教职工考核及有关评优、奖惩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牵头做好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保密工作等。配合行政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十七条 重视和关心离退休教职工工作,发挥他们在学校、学院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加强对职业教育学院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员资料室、党建网站、各类实践基地等阵地的建设和投入,统筹安排党组织活动与业务工作,保持活动场所相对固定,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十九条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